上海假借碳交易投资设局骗熟人600余万,合同诈骗获刑16年案

领域:刑事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08-21

【案例事实】2018年4月,市民缪先生与朱某聚餐时,被对方推介CEA碳排放配额投资项目。朱某谎称该项目媲美股票、风险更低、前景广阔,缪先生碍于多年交情,加之见朱某日常出手阔绰、穿戴名牌,先后出资70万元与朱某控制的A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投资期间朱某始终以交易顺利搪塞问询,2019年合同临近到期时又以交易中心合并、资金冻结等理由拖延。直至2022年6月朱某彻底失联,缪先生才得知其已因诈骗罪服刑,巨额投资款血本无归。另一受害者黄先生同样落入骗局,2019年经人结识朱某后,先后出资178万元委托投资,又被游说囤购CCER并转让公司49%股份,再出资400余万元。黄先生要求核验交易账户和持仓记录时,发现朱某提供的截图均为PS伪造,随即报警。经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查明,朱某控制的A公司无任何碳交易资质,B公司虽有交易账户但其CCER售出所得资金全部被朱某私自截留,未用于兑付投资者收益。朱某长期在直播平台高额打赏累计千余万元,骗取的600余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直播打赏。2026年5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与前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相似判例】北京海淀法院(2024)京0108刑初1234号:被告人以投资『新能源充电桩』项目为名,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实际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和借新还旧,累计骗取380余万元。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结论建议】新型投资骗局往往披着『熟人推介+热门赛道』的外衣,利用投资者对碳交易、数字货币等新兴领域的认知差实施诈骗。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者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读者提示:面对任何投资推介,务必核实对方公司资质和交易账户真实性;不要因为『熟人关系』就放松警惕,更不要仅凭对方出手阔绰就信以为真;签订投资协议前应要求查看对方在正规交易平台的实盘账户和持仓记录;一旦发现对方拖延兑付、失联或提供PS伪造截图等异常,应立即报警并保全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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