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合肥庐江县一女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现,丈夫多次向婚外异性发送“520”元红包,前后共计6个,合计3120元。妻子认为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遂将丈夫及其暧昧对象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款项。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具有特殊含义的“520”红包赠与婚外异性,既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也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妻子诉请,暧昧对象应将3120元红包全额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相似判例】湖南长沙中院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第三者转账“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共计8万余元。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判决第三者向妻子全额返还上述款项。
【结论建议】婚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配偶有权要求返还;转账备注“自愿赠与”并不能对抗配偶的合法权益。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处分大额共同财产。读者提示:发现配偶有类似转账行为时,注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方身份信息等证据;可在离婚时主张过错方少分财产,也可直接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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