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要求女员工入职做孕检被罚2.2万案

领域:劳动纠纷上传时间:2026-08-22

【案例事实】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招用11名女员工过程中,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要求女员工入职时提供3天内孕检证明,否则不予录用。该行为被网友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的做法侵害了女性平等就业权,属于就业性别歧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人社部门对该信息技术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判例】浙江杭州中院审理的一起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某公司在招聘信息中明确“已婚已育优先”,并在面试中多次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计划。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就业性别歧视,判决公司向求职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论建议】入职孕检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用人单位不得以婚育状况限制女性就业。女性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遭遇歧视时应勇于维权。读者提示:如遇到入职被要求做孕检、被询问婚育计划等情形,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平等就业权诉讼;用人单位应规范招聘流程,避免因就业歧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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