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村民自家地里张网捕猎40只野鸡,被判非法狩猎罪案

领域:刑事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08-23

【案例事实】2025年1月至2026年1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村民艾某在自家棉花地、红枣地里私设粘网捕猎野鸡。一年间,他陆续捕获40只环颈雉(俗称野鸡),其中8只被自己和家人食用,32只转手售卖,共获利1710元。艾某认为“地是我家的,地里的野物我就能做主”,没有意识到已触犯法律。经鉴定,环颈雉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艾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粘网这种禁用工具进行狩猎,数量达40只,远超20只的刑事立案标准。检察机关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艾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1710元,没收捕猎工具;并赔偿生态损害3000元,在当地报纸登报道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二十只以上,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相似判例】江苏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狩猎案:村民在田间捕捉青蛙、麻雀等常见野生动物并出售,经鉴定其中部分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数量超过20只。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该案提示:常见野生动物也可能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捕捉。

【结论建议】“地是我家的,地里的野物就能随便抓”是错误观念。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便是在自家承包地,擅自猎捕“三有”保护动物达到一定数量,也会构成非法狩猎罪。读者提示:遇到野生动物破坏庄稼,应向林业、农业部门反映,通过正规途径解决;切勿私设粘网、兽夹或投毒,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生态赔偿和公开道歉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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