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姐妹持不同遗嘱争产五年,江苏高院再审改判公证遗嘱有效沈女士继承75%

领域:继承纠纷上传时间:2026-08-24

【案例事实】南京鼓楼区的沈女士,其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一套房产。沈父、沈母晚年曾留下手写遗嘱和家庭协议,对房产分割作了交代,大致内容是把房产留给沈女士的其他姐妹。后来,沈母先离世。两年后,沈父单独在南京公证处重新立有公证遗嘱,表示将他所有的房产份额留给沈女士继承。次年沈父去世,沈女士和其他姐妹为父母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沈女士主张按父亲公证遗嘱分割,其他姐妹主张按父母生前自书遗嘱和家庭协议分割。其姐于2021年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案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沈女士继承50%,其他姐妹继承50%。沈女士均未完全胜诉,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法官仔细梳理各种证据,并将遗嘱公证卷宗及录音录像当庭公布,其中公证卷宗记载了沈父关于其姐妹对待父母情况的重要事实,成为支持公证遗嘱及分割遗产的有力证据。再审采信了公证遗嘱,查明自书遗嘱存在形式瑕疵,改判沈女士继承房产75%份额。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前后跨越五年,最终尘埃落定。沈女士感谢南京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公证员,认为公证员为其父亲办理的遗嘱公证专业性强、证明力强,是其胜诉的关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相似判例】北京二中院审理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老人在两年内先后出具多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及房产处置文件,四名子女各执一份争夺继承权。法院经核查认定,所有文书出具时间与子女探视时间高度对应,证明老人财产处置意思受到持续干扰,无法形成客观真实独立的意思表示,全部文书均不具备遗嘱效力,最终按法定继承由四名子女均分房产。

【结论建议】遗嘱的形式要件和真实性是法院认定遗嘱效力的关键。公证遗嘱因公证机构严格审查、卷宗完整、录音录像齐全,证明力通常高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多份遗嘱并存且内容冲突时,应当查明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证据完整性作出认定。读者提示:尽早立遗嘱并进行公证,明确遗产分配,可有效避免身后继承纠纷;保管好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遗嘱原件及公证卷宗;面对其他继承人异议时,可寻求公证机构、律师协助,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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