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2026年8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碳排放配额代清缴服务合同纠纷案并当庭宣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河南省首例涉碳排放配额履约纠纷案。案件缘起:中原某公司接受洛阳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手续,洛阳某公司支付服务费。但合同签订后,中原公司始终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导致洛阳公司错过合同节点、产生额外碳配额差价损失。洛阳某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委托,但仍主张中原公司退还服务费并赔偿差价损失;中原公司则抗辩称已部分履行、洛阳公司解除委托造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碳排放配额代清缴服务涉及“双碳”目标实现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原公司收取服务费后始终未能履行主要义务,是造成洛阳公司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洛阳公司未按合同节点及时解除委托,虽事后期满前解约具有正当性,但未尽到审慎止损义务,应自行承担40%损失。该案为全省重点排放单位、碳中介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提供了典型样本。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施行)关于碳排放配额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清缴义务,碳排放配额交易和代清缴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判例】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一起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碳配额转让合同后,被告未按约定交付配额,原告为完成清缴义务被迫以更高价格在二级市场购买替代配额。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退还价款并赔偿原告因差价产生的实际损失,全额支持原告诉求。
【结论建议】“双碳”目标下,碳排放配额交易和代清缴服务已纳入严格的法治轨道,合同当事人必须诚信履约、依法止损。重点排放单位、碳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合规意识,按时按约履行配额清缴、交付及协助义务。读者提示:签订碳排放相关合同前,应核查对方资质、业绩和信誉;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节点、违约责任和止损义务;遇到对方违约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合理止损,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