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申请人任某某向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惠农区燕子墩乡燕窝池村惠泽湖20MW“渔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站项目的全套法定审批及用地文件,具体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土地征收/占用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示材料等10项内容。被申请人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复,任某某向惠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补充作出《关于任某某要求我局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书的回复》,以申请公开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对全部10项内容未经甄别区分予以拒绝公开。惠农区人民政府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内容逐项甄别、对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未履行审查检索职责,直接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全部拒绝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立项批复、土地征收/占用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应予公开;即便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也应当经书面征求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公开,而不能简单粗暴“一拒了之”。综上,惠农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一、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二、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任某某要求我局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书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审查后作出答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相似判例】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案:申请人申请公开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本。行政机关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全部不予公开。合肥中院审理认为,环评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应当公开;即便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亦应进行书面征求意见、区分处理,不能直接整体不予公开。据此判决撤销原答复,责令重新答复。
【结论建议】“涉及商业秘密”不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刀切挡箭牌”。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内容逐项甄别:对法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应依法予以公开;对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应书面征求意见后再行决定;对不公开的部分,需提供法律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读者提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先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明确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法定公开范围;若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或答复内容不符合要求,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诉讼全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申请书、答复书、快递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维护自身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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