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顺县夫妻均同意离婚却互相推诿抚养子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案

领域:婚姻家事上传时间:2026-08-25

【案例事实】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在贵州省长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先后生育一子(即将升入小学四年级)和一女(现读幼儿园)。婚后双方因工作、生活理念分歧越来越大,被告自2024年起前往浙江省务工,双方长期分居。2026年7月,原告一纸诉状起诉至长顺县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主张两个子女均归被告抚养。被告答辩意见非常干脆:同意离婚,但两个子女也全部由原告抚养,自己一个都不要,也不能接受一人一个的方案。一时间,两个孩子成了双方争相“踢皮球”的对象。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必须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原、被告均具有完全抚养能力,却为逃避责任相互推诿,庭审中经法院多次释明,双方仍无法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既不合法、不合理、也不合情,严重违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优良家风,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法官特别提示:婚姻可以走向终点,但父母的责任不能随之落幕;孩子不是婚姻的附属品,更不应成为成年人矛盾的牺牲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处理离婚纠纷,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生活现状、情感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相似判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上诉案:上诉人(一审被告)同意离婚并要求两个未成年子女由被离婚后独自抚养,被离婚后则主张子女归对方抚养。因双方均无法就抚养方案达成一致,且对子女未来生活、教育均无具体安排,温州中院结合父母抚养能力、子女意愿及生活现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不准离婚的判决,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

【结论建议】“同意离婚”并不必然等于“准予离婚”。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必须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倘若父母双方为逃避抚养责任互相“踢皮球”,无法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方案,即便双方对离婚本身没有争议,法院也会依法驳回离婚诉求。读者提示:夫妻决定离婚前,应优先就子女抚养、教育、医疗、探望等问题形成明确、可执行的方案;若对抚养问题分歧过大,可申请法院调解或借助专业家事律师梳理利弊,切勿把子女作为离婚博弈的筹码;对未成年子女而言,稳定的抚养安排与持续的关爱,远比父母“争口气”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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