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吉林一位82岁的王大爷早年丧偶,名下有一套房产与10万元存款,并育有一儿一女。两名子女担心老人对财产“另有安排”,趁王大爷外出就医之际,私下拟定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儿子、存款归女儿,两人轮流伺候老人、共同为父亲养老送终,二人签字并找来邻居见证。此后,王大爷的儿子带着妻子提前搬至老人房屋,王大爷的女儿也将工资卡里的存款取得干干净净。直到王大爷再次就医用钱,才发现子女已擅自瓜分自己的财产,气愤之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产分割协议无效。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王大爷的子女释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王大爷健在,其财产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产,实为王大爷的个人财产。子女私下订立遗产分割协议时老人全程不知情,事后亦不认可,属于恶意处分他人合法财产,该分割协议无效。最终,法官确认遗产分割协议无效,并当场销毁。王大爷的儿子承诺会尽快搬出房屋,女儿也将取出钱款原路退回。家庭纠纷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妥善化解。法官提醒: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与财产继承不对等。家庭成员切勿私下算计、擅自处置老人财产,应依法沟通、尊重老人意愿,严守法律与伦理底线,既维护合法权益,也守护家庭亲情和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相似判例】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家庭析产纠纷案:父亲尚在世时,三个子女私下签订《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父亲名下房产、车辆、存款归三人按份所有。父亲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法院审理认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父亲在世时其财产属个人财产,子女无权处分;该协议未经父亲同意,属于恶意串通处分他人财产,判决协议无效,子女应返还已实际取得的财产。
【结论建议】“老人还活着,财产就是老人的”,子女不能背着父母处置其财产。继承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活着的父母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任何私下瓜分、签字画押的行为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读者提示:父母在世时,应通过协商或遗嘱明确财产处置意愿,避免身后或生前发生家庭纠纷;子女应当尊重父母意愿,赡养责任与财产继承并不对等,切勿为分得财产而算计父母;一旦家庭财产被擅自处分,老人可依法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返还原物,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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