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汉台法院联动仲裁委实质性化解19万工伤行政+仲裁关联纠纷案

领域:劳动纠纷上传时间:2026-08-26

【案例事实】2025年3月,陕西汉中汉台区职工陈某在某单位工作期间受伤。汉台区人社部门经调查后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与此同时,陈某以工伤认定结论为依据,向汉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某单位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9万余元。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审理需以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为依据,汉台区仲裁委依法裁定中止该案审理,等待行政诉讼结果出炉。若按常规程序推进,当事人需先后经历行政诉讼、仲裁审理、民事诉讼等多重程序,维权链条长、时间成本高、程序衔接繁琐,不仅不利于劳动者权益快速兑现,也容易导致劳资矛盾升级。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汉台区法院综合审判庭主动对接汉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启动“行政审判+劳动仲裁”联动调解模式,两部门同步研判案件争议焦点,形成合并调解工作思路。承办法官与仲裁员现场同步开展释法说理:一方面向用人单位厘清用工法律责任和后续诉讼潜在风险,引导企业主动担责;另一方面结合劳动者伤情、法定赔偿标准精准核算赔偿金额,兼顾双方实际拟定合理可行的调解方案。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某单位向陈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8733元,其中11733元当场履行,剩余款项于2027年3月20日前分两笔付清。随后某单位当场申请撤回工伤认定行政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至此,行政案件和劳动争议一次性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除外。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相似判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行政诉讼+劳动仲裁联动调解案:劳动者周某发生工伤后向仲裁委申请赔偿,用人单位同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两案经法院与仲裁委现场联动调解,达成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当场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仲裁案件也以调解方式结案,劳动者在30天内拿到全部赔偿款,实现“两案一次性了结”。

【结论建议】“联动调解”让劳动者维权按下“加速键”。一个工伤案件可能被“行政认定—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拖上一两年,联动机制破解了程序衔接难题,让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得以实质性快速兑现。读者提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争议时,可主动向当地人社部门、法院、仲裁委询问是否有联动调解机制;对劳动者而言,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仲裁,并同步保留劳动关系、事故经过、诊疗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客观评估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仲裁请求的合理性,主动参与联动调解,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修复劳资关系;府院联动、裁审衔接机制,是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关键,善用机制可以让维权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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