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公牛斗牛活动冲撞致七旬老人死亡,饲养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案

领域:侵权纠纷上传时间:2026-08-26

【案例事实】近日,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马塘法庭在德厚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一起因斗牛活动引发的饲养动物致人死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件受害人是一名年近七旬的老人。事发当日,村里按民俗举办斗牛活动,老人前往现场围观。同镇村民王二(化名)将自家公牛牵至斗牛场周边。悲剧就此发生:王二饲养的公牛突然冲撞人群,牛角直接击中老人。老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当场不幸身亡。事后,老人家属悲痛欲绝,认为王二未尽到牲畜管理义务,应当为老人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庭审中,原告与王二分歧严重。原告认为王二作为公牛饲养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而王二则称,是老人自己撞上公牛的,死者自身存在过错。因双方分歧过大,当庭调解未果。承办法官结合现场查明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文山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公牛牛角锋利、攻击性强,本身具备较高危险性,属于危险动物。被告将高危牲畜带入公共场所,未给牛角加装防护、未设置警示标识、未有效看管,未尽到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死者存在挑逗、激怒公牛等过错行为,不符合法定免责情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二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现场开展普法宣讲,针对牲畜饲养、民俗活动安全管理作出重点提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相似判例】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死亡案:被告马某在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中将自家牦牛牵至赛场,未给牛系绳也未给牛角加装护具,牛在活动中冲撞人群导致观众张某被顶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将高危牲畜带入人群密集场所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构成对他人人身安全的潜在威胁,应承担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判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余万元。

【结论建议】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论饲养人主观有无过错,只要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均需承担侵权责任,不能以“它自己失控”“我没动手”为由推脱。读者提示:饲养牛、犬等高危动物,外出必须牵引约束、做好牛角护具、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在民俗活动、节庆赛事中携带牲畜的,更应主动设置警戒区、警示标识,购买相应责任险;观众在斗牛、赛马等高危活动现场也应保持警觉,不主动逗引、未做好防护不靠近牲畜;一旦发生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受害人或家属应及时报警、留存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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