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2024年6月26日,租客徐某与房东刘某、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辖区一套住宅,月租金4100元,房屋押金8200元,租赁周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合同明确约定,房东需在6月28日前完成房屋交付。签约后,徐某依照约定足额支付首月租金与押金合计12300元。交付期限届满后,房东未能按时交房。7月1日,徐某前往现场收房准备入住,却发现房屋存在大面积发霉、墙面脱灰等严重质量问题。考虑到家中有两岁幼儿共同居住,霉变环境存在极大健康隐患,完全不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徐某当即决定不予入住。随后,徐某第一时间联系房东及中介,依据合同条款提出解约退款。合同明确约定,若房东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居住标准、影响租客安全健康,租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然而两名房东拒不退款、协商无果,甚至在双方解约沟通的次日,就将房屋重新挂网招租。无奈之下,徐某将房东诉至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承租人可依法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房屋霉变、墙皮脱落问题突出,严重不符合安全、卫生的居住标准,已丧失基本居住功能,对包括幼儿在内的居住人员存在健康威胁,租赁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然无法实现。房东作为房屋出租方,有义务提供合格、安全的租赁房源,其交付问题房屋、拒不退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房东在纠纷发生次日即重新招租,足以印证其认可双方租赁关系终止。最终,龙岗法院依法支持徐某诉求,判令房东全额退还租金及押金,并对长期占用租客资金造成的利息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损失予以赔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相似判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承租某公寓用于自住,签约前已被告知房屋新装修并已“放味半年”,但入住后身体持续不适,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确认甲醛、TVOC严重超标。法院审理认为,出租人明知或应知房屋存在严重空气污染,仍以“放味”为由对外出租,构成对承租人生命健康的潜在威胁,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判令出租人退还全部租金及押金,并赔偿搬迁费、检测费等损失。
【结论建议】“发霉房”“甲醛房”“噪音房”等问题房屋严重危害租客身心健康。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必须满足安全、卫生的基本居住条件,这是法定也是合同约定的基本义务;租客一旦发现问题应即时取证、依法解约,切勿“以身试毒”勉强入住。读者提示:租房签约前最好实地查看,确认墙面、卫生间、厨房、空调等部位无霉变、无渗漏、无异味;对声称“新装修”“刚放味”的房屋,可要求出租人提供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必要时自行委托CMA检测;签约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物不符合居住条件的解约权及违约责任,遇问题及时保留视频、照片、聊天记录和就医凭证;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调解、12345市民热线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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