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2025年初,某民营企业与当地乡镇政府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承租集体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并按约支付租金、缴纳税费。经营过程中,该企业斥巨资改造升级,先后支付租金及税款850余万元。然而,当地乡镇政府却以《行政处理决定书》形式要求该企业支付“违约补偿款”“环境整治费”等共计7000余万元。该决定书声称,企业违反招商引资约定、未履行额外义务,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巨额款项。面对突如其来的7000万元“罚单”,企业现金流面临枯竭、员工岗位面临冲击,企业管理层在慎重评估后,委托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刘雪、李博律师代理维权。律师团队分析后判断:行政复议由上级机关内部处理,难以从根本上动摇“罚单”根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抢占程序主动权,将争议纳入司法审查轨道。于是,刘雪律师团队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或确认其无效。庭审中,面对被告“主体适格、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答辩,刘雪律师团队沉着冷静,打出五记组合拳:第一拳——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乡镇政府介入民事主体之间的《资产租赁合同》,更无权要求企业承担合同外的额外义务;第二拳——超越职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税务机关及依法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乡镇政府并无税款征收职权;第三拳——明显不当,企业未获任何招商帮扶,反而以超原租金4倍价格付租、缴税850余万元、斥巨资改造升级,只课义务不给对等权利;第四拳——滥用行政权力、不平等待遇,依据《反垄断法》规定,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实施不平等待遇,案涉地块转租人从未被要求签订类似协议;第五拳——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从《行政许可法》到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国家政策,被告行为与法治化营商环境背道而驰。面对律师团队的扎实举证与严密论证,行政机关不得不重新审视自身决定。2026年8月12日,当地政府作出《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自行撤销了此前的决定;同日企业申请撤诉,8月13日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至此,这场标的额高达7000多万元的行政争议,以企业的全面胜利收官: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决定、企业未支付一分钱、7000万元的“灭顶之灾”归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政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决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创设义务,不得违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对外地经营者设置不合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经营者实施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相似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某建材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某县人民政府以《行政处理决定书》形式要求辖区内的建材企业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款项合计15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县级人民政府并无相应法定职权;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超越法定权限、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最终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由企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结论建议】“行政机关任性执法,民企不必忍气吞声。”当行政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行政权力、明显不当时,企业有权通过行政诉讼将争议纳入司法审查框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读者提示:作为市场主体,应当保存与行政机关往来的全部书面文件、缴款凭证、合同协议,形成完整证据链;面对来路不明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不要急于履行,可先委托专业律师就合法性、职权依据、程序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救济路径中,可根据案件情形选择更高效的方案;复杂的行政争议,直接起诉能更快切入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谨慎行使权力,杜绝“乱罚款”“以补代罚”“违反市场公平”的不当行为,真正做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