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李某原是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签约的网络主播,主要在境外某直播平台从事带货、演艺表演。2019年至2023年间,李某通过该境外平台获得打赏、带货佣金等收入累计1200余万元。为逃避中国境内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李某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刘某将收入通过多个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拆分、转移至境外账户,并通过签订虚假劳务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隐匿收入、伪造成本。经税务稽查部门查证,李某在2019年至2023年间累计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共计230余万元,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合计260余万元。2024年8月,上海长宁区税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长宁分局经立案侦查,于2024年11月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委托家属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合计310余万元,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5年4月,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逃税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李某采取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但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身为纳税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李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免罪条件,但本案已经刑事立案,不适用免罪条款。法院综合李某的犯罪事实、退缴情况、认罪认罚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李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案犯刘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二人继续补缴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税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的纳税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数额巨大但具有自首、补缴等情节的,可适用缓刑。
【相似判例】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跨境网络主播逃税案:被告人朱某在境外直播平台担任主播,2018年至2022年间通过拆分收入、虚开发票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410余万元。案发后朱某主动投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580万元,认罪认罚。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构成逃税罪,但鉴于其自首、补缴、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万元。该案与本案共同确立了跨境网络主播逃税犯罪的裁判规则与量刑标准。
【结论建议】“境外直播≠不纳税”。无论收入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只要纳税人为中国税收居民、收入应在中国境内纳税,均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读者提示:网络主播、跨境电商从业者应重视税务合规,必要时聘请专业税务师进行跨境税务规划;对历史税款有疑义的,应主动通过税务自查、申请纳税辅导等方式明确纳税义务;一旦收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或在侦查阶段被采取强制措施,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在移送起诉前完成税款补缴;“主动补缴+认罪认罚”是法院对逃税案件适用缓刑的关键情节,逃避只会让刑期越拖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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