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对夫妻为买房办假离婚,男方旋即再婚被法院认定为真离婚并完成财产分割案

领域:婚姻家事上传时间:2026-08-27

【案例事实】山东济南的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4年3月,夫妻二人为规避当地限购政策享受首套房首付比例,在中介的撮合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房产与车辆归王某所有、女儿由王某抚养、李某放弃财产。双方口头约定“等买完房就复婚”,但实际上并未办理复婚登记。同年5月,王某以单身身份购入首套商品房并办理贷款,购房款部分来源于与李某婚内共同存款。2025年初,李某偶然发现王某已与另一女子张某某同居并于2024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李某认为双方当初只是“假离婚”,遂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王某返还擅自处分的婚内存款及房产增值部分。案件审理中,王某答辩称离婚登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自离婚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已经形成新的家庭关系;李某则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亲属证言等证据,主张“假离婚买房”是双方真实合意。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仅以“假离婚”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假离婚”后一方不愿复婚的,另一方主张撤销离婚登记的诉求难以获得支持。但对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效力,若存在欺诈、胁迫或明显不公的情形,仍可依法请求重新分割。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离婚协议书》系双方为达成“假离婚”目的而签订,并非对真实财产关系的处分意思表示;其中关于房产、车辆、抚养费的约定在客观上造成李某重大利益失衡,且王某在协议签订后短期内即与第三人再婚,存在明显恶意。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关于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请求,但认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依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含购房款出资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重新分割,李某分得共同财产份额折价款共计68万余元。法官特别提示: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概念,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为规避政策而办理离婚手续,风险远大于收益。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忠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等,如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但以规避国家政策、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协议,可被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似判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假离婚买房”案: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于2021年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全部归赵某。次年赵某购置新房并与他人再婚,孙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无效。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为规避南京市限购、限贷政策而签订,并非对真实财产关系的处分意思表示;赵某在离婚后短期内再婚,构成对婚姻关系的实质性背离。最终法院认定财产分割约定无效,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孙某分得折价补偿120余万元。该案与本案共同确立了“假离婚买房”情形下财产分割可被认定无效的裁判规则。

【结论建议】“假离婚买房”从来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恢复原状”,一旦办理离婚登记,身份关系即告解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假离婚”背后的真实动机、是否存在利益失衡、是否构成对婚姻制度的实质性违背,从而决定是否支持重新分割财产。读者提示:婚姻登记不是“走流程”,任何为规避政策、逃避债务、获取购房资格等目的办理的离婚手续,都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若已办理“假离婚”,应尽快通过协商、调解甚至起诉等方式明确财产关系,必要时可订立婚内财产协议;对“假离婚”后配偶拒绝复婚并另结新欢的情形,受损方可依法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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