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肖某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159999元,由该公司对肖某某房屋进行

领域:房产纠纷上传时间:2026-09-01

2022年3月,肖某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159999元,由该公司对肖某某房屋进行装修。合同附件手写备注明确由装饰公司提供空调、冰箱、电视机等家具家电作为赠品。肖某某累计支付155000元装修款后,装饰公司在工期严重延误且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撤场,承诺的家电家具除空调外均未交付。肖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装修合同,并判令装饰公司返还装修款及支付违约金。诉讼中,肖某某就未完工部分及损失申请司法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经法院审理查明,某装饰公司在签订案涉装修合同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认为,装饰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签订装修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已施工部分可获得折价补偿,未履行部分须赔偿损失。合同中手写备注约定的赠品并非无偿赠与,而是合同对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装修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合同总价、赠品市场价值、当事人过错及付款比例等因素,酌情认定未交付赠品价值为13000元、未完工工程损失为2000元,与欠付尾款相互折抵后,判决装饰公司返还肖某某装修款10000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业主赵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总价25万元,并附赠全屋定制衣柜。装修公司完工后未交付衣柜,赵某起诉要求折价赔偿。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赠品’实为装修对价的组成部分,并非无偿赠与;装修公司未履行交付义务,应当承担折价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装修公司赔偿赵某衣柜折价款2.8万元。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装修合同赠品系合同对价组成部分’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装修公司的’赠品’承诺并非口头说说,而是合同对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读者提示:签订装修合同时,务必将所有承诺(包括赠品、材料品牌、工期等)写入合同正文或附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签约前应核实装修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避免与已吊销执照的公司签约;付款方式建议采用分期付款,与工程进度挂钩,避免一次性付清;若装修公司违约撤场,业主可要求返还已付工程款、赔偿未履行部分的损失,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话题4:浙江新能源公司’漂绿’虚假宣传被罚20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该罚’案

【领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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