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浙江某新能源公司制作若干本精美宣传册,上面写着’从事新能源自主研发推广”研发新型安全、环保、节能燃料’,还说其燃控系统和配套灶具设备拿了多项实用新型技术专利。听起来挺像回事,但市场监管局一查,发现该公司卖的产品全是买来的,’自主研发’八竿子打不着。2022年,该公司又制作其销售的环保产品与其他常见产品的数据对比宣传物料,却拿不出科学有效的实验数据佐证。2023年3月,市场监管局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综合案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湖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以司法裁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规制环保虚假宣传。湖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漂绿”伪绿’行为,不仅消解了真正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企业的努力,还可能威胁生态环境、阻碍环保技术创新。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某食品公司诉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案,法院依法纠正仅依上级执法监督函就对该食品公司从重处罚的错误做法,明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与本案的对比:本案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而上述案例中行政机关处罚过重、程序不当,法院依法纠正。两案共同体现了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支持合法行政行为’的双重功能。
四、结论建议
‘漂绿”伪绿’虚假宣传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行政机关依法处罚于法有据。读者提示:企业进行商业宣传时,务必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有据可查;’自主研发”专利技术”环保数据’等宣称必须有真实的技术支撑和实验数据,否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面临行政处罚时,企业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前提是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确有违法之处;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将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企业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费者面对’绿色环保’等宣传时,也应保持理性,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产品信息。
话题5:莆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恶意推诿拒赔,自由职业者全额胜诉获赔3.2万元案
【领域: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