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线上视频课程服务协议,课程总价4000余元,分12期支付。协议中设置退课扣费

领域:合同纠纷上传时间:2026-09-02

周某在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线上视频课程服务协议,课程总价4000余元,分12期支付。协议中设置退课扣费条款:签约30日至90日内退课,需扣除20%开通费、10%管理费、10%账号占有费及已学课时费(60元/节)。签约后第3天,周某提出停课并多次要求退课,均被客服以各种理由拖延。周某仅支付首期学费后未再付款。某教育咨询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剩余学费、滞纳金及交通费。周某辩称:签约前客服口头承诺「不想学随时退」,签约后才发现苛刻的扣费条款,且公司未对格式条款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条款应属无效。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协议系公司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签约方式为手机线上扫码签约,页面展示有限、用户注意力易分散,且合同篇幅长、加粗条款过多,关键扣费条款被淹没。公司亦未通过口头说明、单独确认等方式履行提示义务。依据《民法典》第496条,法院认定退课扣费相关条款对周某不产生约束力。此外,合同约定滞纳金按日千分之六计算,折算年利率高达219%,远超法律保护合理上限,法院酌情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合同全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终判决周某按剩余未付金额支付已接受服务对应的对价,但有权拒绝按扣费条款额外支付扣款。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罚则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直播卖课服务合同纠纷案:秦先生被主播推销,先支付199元购入短视频基础课程,又支付10000元购买进阶「一对一技术指导」课程。然而公司提供的教学内容只是微信发送的面部瑜伽、养生操等短视频及简单WORD文档,与基础课程无实质差异。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关于「服务费用不予退还」的关键条款,公司未向秦先生作出特别提示与说明,且不合理地免除公司义务、排除秦先生主要权利,应属无效。综合考虑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公司未达成承诺效果等情形,判决解除合同并酌定公司退还秦先生5000元。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培训合同格式条款未尽提示义务应属无效」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线上培训协议中的扣费条款、滞纳金条款若属于格式条款且未对消费者充分提示,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滞纳金折算年利率超过LPR四倍的部分,法院亦不予支持。读者提示:签订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等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务必逐条阅读退课、违约责任、滞纳金等条款;对明显过高(如日千分之五、日千分之六)的违约金条款,可留存截屏以备维权;签约时若对方未就关键条款单独说明,可要求其书面提示或现场录音;若已签约后发现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可主张相关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遇到机构违约拒绝退款,可向消协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话题2:北京房山周先生400万购二手房以卖方隐瞒噪声索赔40万元违约金,法院驳回案

【领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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