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3日,湖南株洲的小刚与小芳登记结婚。10月25日,也就是婚后第三天,小刚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自己婚前个人全款购入并装修的房屋(建筑面积约157平方米、购房款85万元、装修费约40万元)添加了小芳的名字,登记为共同共有。2024年12月,双方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2025年2月,双方发生争吵,小芳离家与小刚分居。2025年12月,小芳起诉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该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涉案房屋由小刚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虽然加名为共同共有,若按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平分则有失公允。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仅一年多、共同生育两个小孩、房屋现市场价约72万元(按4600元/㎡计算)及购房装修实际支出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小刚所有,由小刚一次性补偿小芳房屋折价款15万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12xxx号离婚纠纷案:男方婚前个人全款购入房屋一套,婚后为表诚意将房屋50%份额加名至女方名下,婚后两年双方因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女方要求按50%份额分割该房屋。二审法院认为,房屋虽登记为共同共有,但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女方对房屋取得贡献较小、男方系原值购置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按房屋现值20%补偿女方。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共同共有登记不机械平分、需综合考量贡献与婚姻状况」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婚内房产加名并不等于离婚时房产必然一人一半。即使登记为共同共有,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贡献、子女情况、房屋来源与现值等因素酌情分割,并非机械对半开。读者提示:婚内加名是法律意义重大的财产处分行为,建议加名前明确共有性质(共同共有 vs 按份共有)及各自份额;若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可在加名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房屋来源与贡献比例,避免离婚时因共有性质产生争议;若婚姻出现裂痕,加名一方也无需过于担心必然分出一半,可主张按贡献度酌情分割;无论是否加名,婚前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都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
话题7:天津二中院2026年7月23日作出首个「超龄用工关系」二审判决,超龄劳动者无需确认劳动关系即可申请工伤
【领域: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