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事发当日,小华、小明、小亮三名同学(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领域:合同纠纷上传时间:2026-09-02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事发当日,小华、小明、小亮三名同学(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课间玩「警察抓小偷」游戏。小亮从教室跑出时未充分观察走廊过往人员情况,与正在走廊奔跑避险的小华发生碰撞,导致小华摔倒两颗牙齿断裂。小华起诉要求小明(小偷方)、小亮(撞人方)及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小明主动与小华开展走廊追逐游戏,其追逐行为与小华奔跑避险、转头观望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承担20%责任;小亮从教室跑出时未充分观察、未尽谨慎通行义务、对事故存在过错,酌定承担20%责任。小明、小亮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学校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在下课期间,学校场地较大,下课期间不能苛求学校对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学生的动态都能观察到并即刻干预处理,故学校依法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核定小华各项损失合计37940元,判处小明、小亮的法定代理人各赔偿7588元;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部分医疗费486.6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6)沪0117民初5xxx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7岁的小红和小兰在上课铃响后向教学楼跑去,跑动中小红为避让前方同学突然向右侧躲闪,跟在后面的小兰来不及反应,撞上小红导致其摔倒牙齿脱位。法院认为,学校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事发时老师在学校走廊巡逻,事件具有突发性,难以预见和避免,事发后学校及时联系家长并协调协商,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小兰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学校对课间学生意外伤害并非无限责任主体」的裁判规则,避免学校成为学生意外伤害的「无限责任主体」。

四、结论建议

校园内学生之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并非一律由学校担责。若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突发性事件难以预见和避免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由实施侵权行为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读者提示: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明确监护责任不可缺位;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常态化的安全教育、合理安排课间值班和巡查;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不能以「孩子不懂事」为由免责,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学校确实未尽到管理职责(如未进行安全教育、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仍可主张学校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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