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起,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员工陈某在某钢板厂工作。2020年12月、2021年5月,陈某先后在工作岗位

领域:劳动纠纷上传时间:2026-09-03

2018年8月起,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员工陈某在某钢板厂工作。2020年12月、2021年5月,陈某先后在工作岗位上砸伤左手、右手,均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22年1月9日,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和用工单位某钢板厂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前两次工伤一并作出裁决,按照同一劳动关系支持陈某的诉求,但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茅箭区法院。在仲裁和诉讼期间,陈某仍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在原岗位上班,该公司照常为陈某发工资、缴社保。而就在这期间,他的右脚第三次被砸伤。前两次工伤赔付到位后,陈某再次提起仲裁,主张第三次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茅箭区法院均支持了他的诉求。这次,某人力资源公司彻底「破防」——「他第三次受伤时,一审判决都还没作出,我们跟他的劳动关系根本没有解除!陈某属于一个劳动关系中多次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该只能按最高额赔一次!」今年3月,某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走进茅箭区检察院,递交监督申请。检察官把所有仲裁书、判决书、工资单、社保记录摊在桌上,盯着日期一条一条比对,终于找到了一个被忽略的问题——2022年1月9日,陈某申请仲裁的第一项诉求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某人力资源公司的那一刻,解除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双方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已经终止。但此后,某人力资源公司仍为陈某发工资、缴社保,陈某仍在原岗位工作,虽然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却构成了法律上的事实劳动关系。第三次工伤,恰好发生在这段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最终,茅箭区检察院认为原仲裁和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人力资源公司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公司负责人释然递交撤回监督申请:「事情彻底理清了,我们服气。」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事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5民终2345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员工王某在某机械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两次工伤,分别被鉴定为九级和十级伤残。第一次工伤后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公司继续用工且缴纳社保。第二次工伤发生后,王某再次主张工伤待遇,公司抗辩两次工伤只能赔一次。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次解除协议签订后,公司继续用工并缴纳社保,双方已建立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第二次工伤属于新劳动关系下的工伤,公司应当按新伤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多次工伤分别发生于不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分别按各次工伤支付保险待遇」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岗位发生多次工伤的,并非只能按最高等级赔偿一次。若第一次工伤后双方劳动关系因解除申请而终止,公司继续用工又未签订新合同的,将构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新工伤应按新伤情独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读者提示: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注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明确时点,避免因公司继续用工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延续;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避免出现「劳动关系存续争议」;工伤发生后应在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错过时限可能影响待遇主张;多次发生工伤的,应分别申请认定、分别主张待遇,避免因程序混淆导致权益受损;若对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检察监督或再审。

话题4:浙江衢州柯城法院判离异单身女子韦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爱沦为电诈洗钱工具,被判一年缓一年六个月

【领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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