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生活在浙江衢州,43岁,是一名离异单身女性。2025年夏天,她在某婚恋小程序上结识了一名男子,对方自称就职于「字节跳动」,言语真诚,深入交流后,相似的成长经历让韦某倍感亲切,很快便萌生了进一步交往乃至结婚的念头。然而,相识仅二十余天,这位「恋人」便提出借用韦某的银行卡接收资金,并让她帮助取现、转移。面对请求,韦某选择了信任:「他说让我做他手机店的财务,熟悉资金流转,还要求我把银行卡给他走一下货款。说以后在一起了,钱交给『自己人』管,他放心。」韦某异常的取现行为很快引起公安机关注意。警方先后通过电话、上门见面等方式,三次对韦某进行反诈劝阻,明确告知其行为涉及风险。彼时,韦某已意识到自己接收并转移的资金很可能是诈骗赃款,但她依然选择相信「爱情」,对风险视而不见。她按照该男子教授的话术应对民警询问,谎称取现资金用于自己店铺装修和设备采购。蒙混过关后,韦某继续为该男子提供帮助,辗转多个银行网点取现涉诈资金共计19万余元。此外,因支付宝、微信账户被风控,无法正常转账,她又根据对方授意,购买了1万元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并将卡密告知对方,协助完成资金转移。法网恢恢,公安机关最终根据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向锁定韦某账户,案件告破。柯城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与诈骗网络或窝点的组织、培训、窝点建设、后勤保障等行为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结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00后李某轻信「日结八百元高薪兼职」广告,被电诈团伙安排司机,带着他往返北京、天津两地,线下收取赃物。李某前后7天,多次按照指令交接现金、黄金,其中涉及被害人高女士被诈骗的50余万元黄金赃物。李某获利仅2800元,但最终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取现、转账、协助转移赃款行为的,即便主观上是被『爱情』『高薪』蒙骗,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取现、转账、协助转移赃款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便行为人声称「为爱所困」「不知情」,在接到公安机关反诈劝阻后仍继续实施帮助行为的,即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不能以「被害人」身份免责。读者提示:网恋需谨慎,对相识不久即提出借用银行卡、帮助转账取现等要求的,应提高警惕、明确拒绝;如已实施前述行为,发现资金异常后应立即停止协助并报警,争取从轻、减轻情节;当公安机关电话提醒、上门见面劝阻时,务必如实反映情况、停止帮助行为,切勿按照对方授意的话术应付民警;任何承诺「无风险」「躺赚」「借卡兼职」的信息都要警惕;勿将自己的银行卡、收款码、对公账户借与他人或交陌生人操作,贪图蝇头小利可能让自己成为电诈帮凶。
话题5:河北保定清苑区乡村企业厂房「阴阳文书」强拆案:业主发现同一文号文书适用不同法律条款,已提起行政诉讼
【领域: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