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人张路(化名)于1993年经村委会、乡政府、县政府逐级批准,在保定市清苑县白团乡(2015年撤县设区;2022年12月撤乡设镇)东壁阳城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之后投资建起约2000平方米的厂房。2022年,区政府在该片区启动征迁,征迁通知下达后,白团乡政府组织人员对其厂房进行认定评估,评估机构先后对厂房出具155万、166万元补偿评估单,但因报价太低张路未能答应。之后白团乡政府就下达多份文件称厂房违建,并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2024年1月,涉案厂房被强行拆除。张路在翻开法院卷宗逐页比对时,发现白团镇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的行政处罚程序文书,与他手中实际收到的原件内容截然不同,同一文号文书竟适用不同法律条文。张路认为,政府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欺骗法院错误作出行政裁定,这份「阴阳文书」,成为了强拆的关键一环。目前,张路已针对该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违建认定及强拆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伪造国家公文的责任。该案暴露出乡村征迁领域存在的「阴阳文书」「程序倒置」「以拆违促拆迁」等违法行政乱象,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征地、缩短征地程序的,应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布的(2023)最高法行申5678号行政诉讼案:某县自然资源局对村民李某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又将同一文号的《决定书》内容修改后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村民李某发现文号、内容不一致后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同一文号对外作出内容不同的行政文书,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文书真实性、一致性的基本要求,构成程序违法,所作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行政机关伪造、变造行政文书的,其行政行为应认定为违法,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证据确凿」「文书真实」「适用法律正确」的基本原则。同一文号的行政文书对外出现「阴阳两版」内容,构成明显的程序违法,所作行政行为应当撤销。对乡村征迁中常见的「以拆违促拆迁」「先拆后补」「伪造文书」等违法行政行为,被征收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读者提示:面对征迁应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决定并核对文号、内容、签章;对收到的所有行政文书应完整保存原件,必要时申请公证;发现行政机关「阴阳文书」「程序倒置」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对强拆行为应及时报警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必要时可同步申请国家赔偿、申请查处相关责任人员。
话题6:西安中院何强法官调解二手房「互不追责」定金返还案:12.5万元定金当场履行,纠纷一次性了结
【领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