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黎立与姚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购置姚程名下房产。交易过程中,黎立经由中介支付定金合计30万元,其中15万元经由中介工作人员转交至姚程手中。就在双方准备签署资金监管协议时,黎立发现,实际房款和中介事前告知的数额差距巨大。中介人员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相关款项正在刑事追赃程序中推进追缴,这套房屋的交易已经无法继续推进。交易彻底落空,双方签下一纸《解约协议》,写明「和平解约,互不追责」。但这短短几个字,却成了横亘在两人之间的一道坎:黎立认为,既然双方已「互不追责」,姚程应退还15万元定金;姚程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黎立不买房构成根本违约,已交付的定金不应退。双方各执一词,协商陷入僵局,黎立诉至法院。西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何强承办法官翻阅全部卷宗后,锁定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解约协议中的『互不追责』究竟能否免除姚程已经收取的15万元定金的返还义务」。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直接敲槌宣判,而是转入调解程序。何强法官采取了「背靠背」疏导与「面对面」磋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上诉人姚程,一方面说明双方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中介诈骗,不宜适用违约合同条款追责;另一方面结合协议文本拆解道:「解约协议中的『互不追责』,在法律上通常指向违约责任,而非消灭已经存在的返还义务。转过头,何强又对黎立劝说:「『互不追责』并没有明确指出是不返还定金,还是不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这就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法庭之上,法条不再是冰冷的文字。随着法官抽丝剥茧的释法说理,原先剑拔弩张的气氛慢慢缓和。拉锯至此,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向:由姚程在调解当日向黎立返还12.5万元定金,案涉全部纠纷一次性了结。协议达成,姚程当庭足额完成款项交付,这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终于在庭审现场尘埃落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5678号定金返还案: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方支付定金20万元后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履行,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约定「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卖方后起诉要求没收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互不追责」条款的文义及订立目的均指向免除违约责任,但定金返还义务系合同解除后的清算义务,不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卖方仍应返还定金,但鉴于买方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可酌情扣减合理费用。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互不追责』通常仅免除违约责任、不当然免除定金返还义务」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二手房交易中「互不追责」条款并非万能免责金牌。该约定通常仅免除违约责任,不当然消灭已经发生的返还义务。因第三方原因(如中介诈骗)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但可按过错程度扣减合理费用。读者提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单独明确违约责任、定金罚则、解除条件;解约协议中的「互不追责」「和平解约」等用语应具体列明所免除的责任范围;因中介或第三方原因导致交易失败的,无过错方可主张全额返还定金;若约定不明,法院将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则按过错程度分担;调解处理较判决更具灵活性,可同时化解金钱给付与心理疙瘩,建议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二手房定金纠纷。
话题7:新疆伊宁法院判决母亲遗产继承案:唯一儿子长期不赡养只继承70%房屋,三个兄弟姐妹共同分得30%折价款
【领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