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某系被继承人图某唯一婚生子。图某与前夫离婚后,艾某由父亲抚养长大,图某未再婚,长期独居生活。图某生前身患高血压、哮

领域:婚姻家事上传时间:2026-09-03

原告艾某系被继承人图某唯一婚生子。图某与前夫离婚后,艾某由父亲抚养长大,图某未再婚,长期独居生活。图某生前身患高血压、哮喘、肾衰竭等多种慢性重症,身体孱弱、生活自理能力差,多次突发疾病需他人紧急救助,晚年长期需要专人照料陪护。在母亲最需要关怀的岁月里,亲生儿子艾某多年疏于关怀探望,既无经济帮扶、生活照料,亦无精神慰藉,在被继承人重病阶段长期缺位。而被继承人的晚年起居、日常陪护、住院就医、生活照料直至临终善后事宜,全部由其同胞兄弟姐妹——本案三被告长期承担。三被告基于手足亲情,数十年如一日帮扶、照料患病姐姐,是维系被继承人晚年生活、保障其安稳终老的依靠。2023年6月,图某因病去世,遗留某小区住宅一套,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抚恤金28809元、丧葬费6402元,合计35211元。图某遗留的住宅由图某同胞兄弟占用,艾某与三被告就房屋和抚恤金事宜协商不成,认为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继承全部遗产并享有抚恤金,2026年3月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艾某虽系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资格合法,但多年对重病母亲未尽任何赡养、扶助、陪护义务,依法应当酌情少分遗产。三被告作为被继承人同胞兄弟姐妹,在被继承人长期重病独居、子女缺位的情况下,长期主动承担扶养、陪护、救助、丧葬义务,贡献巨大,依法应当多分财产、获得合理补偿。经评估,案涉房屋市场价值约25万元。法院最终确定原告继承房屋全部所有权,同时向三被告各支付继承份额折价款2.5万元(三被告合计7.5万元,约占房屋总价值30%),原告实际继承房屋份额为70%。丧葬费由实际操办照料的被告分得;抚恤金按实际贡献差异化分配。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终1234号赡养与继承纠纷案:老人张某育有三子一女,生前主要由二儿子和三女儿照料,长子长年在外不尽赡养义务。张某去世后,长子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遗产。二审法院认为,长子有扶养能力但不尽扶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遗产;二儿子和三女儿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最终判决长子继承20%份额,二儿子和三女儿各继承30%份额,女儿继承20%份额,并由长子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补偿。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的应当少分遗产」的裁判规则,打破了「独生子女必继承全部」的固化思维。

四、结论建议

继承权并非绝对权利,法定继承人也可能因未尽赡养义务而被少分甚至不分遗产。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扶养贡献、家庭地位等因素,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遗产份额。抚恤金、丧葬费虽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按实际贡献差异化处理。读者提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亦是遗产分配的重要考量因素;长期不探望、不照料、不承担医疗费用的,可能被认定为「不尽扶养义务」而少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非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本案中的兄弟姐妹),虽无继承权但可酌情分得适当遗产;建议家庭成员间签订书面赡养协议,明确各自赡养责任;父母应在生前通过遗嘱等方式合理安排遗产,避免身后子女争产激化矛盾;若已发生继承纠纷,应及时咨询律师并提供扶养证据(医疗费票据、陪护记录等)。

话题8:海南乐东法院审结婚礼未领证分手彩礼返还案:胡某与颜某同居3个月过错明显,法院酌定返还60%彩礼+全额返还婚礼礼金

【领域:婚姻】

京ICP备2026058467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