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江苏镇江某公司老员工的女儿,在公司从事财务相关工作。五年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应收账款、截留公司收入等方式

领域:劳动纠纷上传时间:2026-09-05

王某是江苏镇江某公司老员工的女儿,在公司从事财务相关工作。五年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应收账款、截留公司收入等方式,侵吞公司资金共计900余万元。其挥霍方式极为奢靡:频繁进行购物、美容、旅游、观看演出等高消费活动,为讨好理发师男友欢心更是单次大额充值数十万元。沉迷网络直播后,王某为追求「情绪价值」,在多个平台为某男团主播累计打赏400余万元。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言自己明知行为违法,却早已深陷泥潭、无法自控。案件审查期间,检察官了解到王某侵占的钱款已被她挥霍一空,其父母对这个曾经寄予厚望的女儿彻底失望,明确表示不愿帮其退赔。而这家原本经营正常的公司,因资金被大量抽空,多个订单被迫停滞,经营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2026年2月,公安机关将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移送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调取公司业务凭证,查明王某作案期间公司应收账款情况,并对相关往来账目进行审计甄别,逐一比对,精准锁定王某侵占财物的具体数额。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针对企业经营管理漏洞,检察机关向该公司制发《涉法风险提示函》,建议严格实行岗位权责分离,将收款、记账、审批等环节分设不同人员;建立定期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账实相符;优化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安排专人跟踪货款回收;加强关键岗位员工背景审查和常态化法治教育。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公司出纳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三年间通过伪造银行回单、虚列支出方式侵占公司资金600余万元,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奢侈消费。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赔全部赃款。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责令退赔」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读者提示:企业应建立岗位权责分离制度,将收款、记账、审批等环节分设不同人员,避免一人多岗;建立定期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发现资金异常;加强关键岗位员工的背景审查和常态化法治教育;劳动者应恪守职业操守,切勿心存侥幸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停不下来」不是免责理由;网络打赏挥霍赃款的,打赏款项可能被平台追回;被害企业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索损失。

话题2:成都高新法院判决产权式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实质为房屋租赁合同案:运营公司单方解约被判支付欠付管理费、违约金及回购款

【领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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