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陈某于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至今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底,张某与王某因工作原因认识后,发展成为不正当男

领域:婚姻家事上传时间:2026-09-05

张某与陈某于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至今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底,张某与王某因工作原因认识后,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8月25日,张某陪同王某在某医院接受终止妊娠手术。当日张某向王某转账10万元。2022年3月31日,张某与王某签订分手补偿协议书,约定双方分手,张某需在10年内向王某支付共计200万元补偿款,作为对王某精神创伤、身体痛苦及康复营养费用等的全部补偿。2022年8月至2025年10月,张某通过向银行借贷、借新还旧方式,陆续向王某转账共计39.9万元。加上此前转账,合计49.9万元。后被妻子陈某发现。2026年4月,陈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49.9万元及利息。河南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转账及补偿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张某单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可要求王某全额返还。判决王某返还49.9万元及利息。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应协商一致。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赠与情人财产返还案:已婚男子李某在婚外情期间向情人赵某转账赠与共计80余万元,妻子孙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认定李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与目的违背公序良俗,判决赵某全额返还80余万元及利息。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婚外情补偿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已婚人士与婚外异性签订的分手补偿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对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不适用家事代理权,另一方有权要求全额返还。读者提示: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时应协商一致;婚外情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收款方负有全额返还义务;发现配偶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及时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追回;借贷资金用于支付婚外情补偿款的,出借方也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面临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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