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女士是上海一家企业的项目经理。某日,公司行政通知她,已订好从上海前往成都的火车票和酒店,要求次日上午9点到成都办公室打

领域:劳动纠纷上传时间:2026-09-06

瞿女士是上海一家企业的项目经理。某日,公司行政通知她,已订好从上海前往成都的火车票和酒店,要求次日上午9点到成都办公室打卡报到。瞿女士查询后发现,公司订的是夕发朝至的硬座票,住宿酒店在郊区,乘公共交通前往办公室还需一个多小时。她当场拒绝:「太累了,坐一晚上连睡觉的时间都没有,我不去。」公司行政表示,不出差算旷工,旷工3天就开除。3天后,公司真以旷工为由向瞿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瞿女士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认为:出差在途时间大量占用职工休息时间,本质是为完成单位工作,应视为工作时长;行程安排过度紧凑、严重影响正常休息的,属于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出差安排。瞿女士拒绝通宵硬座出差具备正当理由,公司据此按旷工开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超时加班典型案例:某公司长期安排员工超时加班,员工拒绝加班安排后被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机构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劳动者有权拒绝严重侵占休息时间的不合理安排,用人单位不得据此解雇员工」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出差安排过度紧凑、严重占用休息时间的,属于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员工有权拒绝;以拒绝不合理出差为由按旷工开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读者提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合理出差应当服从,拒绝前应衡量安排是否明显不合理并保留沟通记录;出差在途时间落在休息时段的,超出部分可主张加班费或调休;遭遇「不出差就开除」时,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异地出差应享受出差补贴、交通食宿报销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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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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