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求职者赵某发出录用函,赵某接受并着手办理入职事宜。此后公司却突然变卦,称赵某「背景调查未通过」,拒绝为其办理入职。赵某认为,公司只是听信了一个人的说辞,连基本核实都没做就单方面反悔,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于是起诉要求公司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录用函经候选人接受后,双方在缔约阶段已产生先合同约束力,公司应本着诚信原则审慎核实、规范处理背景调查;公司在缺乏扎实依据的情况下单方拒录,致使赵某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机会成本落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判令公司赔偿赵某的信赖利益损失。该案明确:录用函并非「一纸空文」。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各地法院审理的录用通知纠纷案中,常见裁判是: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求职者已辞去原职或放弃其他机会的,法院认定公司构成缔约过失,判令赔偿求职者的工资损失、误工损失等信赖利益。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录用函被接受后即具先合同约束力,随意反悔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offer到手≠稳了,但公司反悔也不是零成本:录用函被接受后就有约束力,公司拿不出扎实理由就拒录,要赔求职者的信赖利益损失。读者提示:求职者收到书面录用后,注意保存录用函、沟通记录、辞去原职的证据;遭遇无理由拒录的,可以主张信赖利益赔偿;企业开展背景调查应审慎核实、留存依据,不能凭一面之词毁约;跳槽前别急着裸辞,入职落定再交接更稳妥。
话题3:广西平南法院判决驾校退费格式条款行政处罚案:报名后退费遭拒,法院支持市监部门处罚,格式条款不是「免责金牌」
【领域: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