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在平南县某驾驶服务中心报名驾考培训,后因自身原因申请退费,驾校拿出报名时签的合同,以「费用概不退还」等格式条款为由拒绝退费。学员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平南县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该驾校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驾校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员与驾校之间构成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经营者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院判决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概不退费」四个字,护不住驾校。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前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各地法院审理的驾培退费与格式条款类案中,常见裁判是:驾校以「概不退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等条款拒绝退费,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法院认定此类条款属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无效条款,处罚决定合法,判决驳回驾校诉请。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格式条款不是免责金牌,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获司法支持」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概不退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统统无效: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依法无效,监管部门还有权对企业处罚。读者提示:报名驾校等预付式消费,看清合同里的退费条款,别被「概不退费」吓退;遭遇不公平条款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商家应规范合同文本,别指望一纸霸王条款既收钱又免责;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起诉,但条款本身违法的,官司打不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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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