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七旬的李某与同样丧偶的陈某晚年重新交往,后因感情和财物问题分手。李某向陈某索要此前赠送的财物遭拒,竟进入陈某房间准备

领域:侵权纠纷上传时间:2026-09-08

年逾七旬的李某与同样丧偶的陈某晚年重新交往,后因感情和财物问题分手。李某向陈某索要此前赠送的财物遭拒,竟进入陈某房间准备自行取物,又将陈某拉出房间,两次将其推倒在地,致陈某右腕骨折(轻微伤)。此前,李某已因这次故意伤害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年满70周岁依法不执行拘留。陈某起诉要求赔偿2.3万余元。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便存在感情与经济纠纷,也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动手伤人没有借口;公安机关已认定李某实施故意伤害违法行为,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陈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9014.3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各地法院审理的感情、经济纠纷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中,常见裁判是:索财不成动手伤人,法院普遍认定动手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已受行政拘留处罚不影响民事赔偿的承担;所赠财物若无借贷凭证,分手后一般难以索回。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纠纷再大也不能动手,动手方全赔且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担」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分手纠纷不是动手的理由:推搡致伤,轻则民事赔偿加行政拘留,重则构成犯罪;送出去的礼物,没有借条一般要不回来。读者提示:恋爱赠与属自愿赠与,主张返还须有借贷或不当得利证据;遭遇索财、纠缠甚至动手的,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出警记录、验伤报告;人身损害索赔要留存病历、票据、鉴定意见;再大的怨气也走法律途径,有理变没理,只差一个冲动的距离。

京ICP备2026058467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