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25年5月,王某经中介与房东高某签订房屋租赁及居间服务合同,承租高某在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月租金4500元、租期3年、押金9000元。王某支付押金及3个月租金后正式入住。入住三个月后,王某从邻居处得知,这套房子年前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当天即搬离。王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和租金并赔偿搬家费,高某拒绝;王某报警并请社区工作站调解,仍被拒绝,遂起诉。深圳龙岗法院认为:依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对影响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负有主动告知义务;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影响房屋物理功能,但超出公众对居住安全的普遍认知,高某隐瞒重要事实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租赁合同,高某退还押金9000元及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并赔偿相应搬家费。判决已生效。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500条:违背诚信原则,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相似判例:
各地「凶宅」买卖租赁类案普遍裁判: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出租人或出卖人未主动告知的,构成重大瑕疵隐瞒,承租人、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自然死亡、病亡等符合社会常态的情形一般不属于必须披露事项。
四、结论建议:
「凶宅」不是法律概念,但隐瞒凶宅是法律问题;出租人出卖人都要主动告知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项,否则面临解约赔偿;租客买房人签约前主动询问房屋历史,保留聊天记录;发现被隐瞒的,及时解约维权,保存报警回执、邻居证言等证据;正常生老病逝一般无需披露,租客也不能拿正常死亡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