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法院审结生成式AI「越狱」制作淫秽物品牟利案:6人获刑,技术中立不等于无罪

领域:刑事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09-10

一、案例概述:

某游戏企业前AI程序员郑某等6人组建团队,通过改写提示词突破生成式AI模型的安全限制(俗称「越狱」),开发并运营境外AI色聊软件牟利。运营期间,该软件生成淫秽静态图片37万余张、动态图片6000余张。浙江余姚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等6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淫秽物品,其行为均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法院特别指出:「技术中立」不等于无罪,为AI技术应用划定法律红线——工具是新的,法律的红线没有变;利用新技术实施犯罪,照样按刑法处理。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相似判例:

各地利用新技术实施犯罪类案普遍裁判:利用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等工具实施犯罪的,按行为所涉罪名定罪处罚,技术本身中立不构成免责事由;明知他人利用技术工具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四、结论建议:

AI不是法外之地,提示词一改「越狱」生成违法内容照样犯罪;程序员别接「灰色外包」,技术变现先过法律关;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三年起步,情节严重十年以上;发现涉黄涉诈的AI应用,向网信、公安举报;任何新技术,红线永远是刑法划的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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