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肖某与李某2016年登记离婚,约定儿子小李由肖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此后一直足额给付。肖某独自带娃还要工作,安排小李就读寄宿学校,产生学费35155.23元;另有课外托管补课费20077.38元、乒乓球暑期班880元、配眼镜1292元、口腔正畸7300元,各项合计64704.61元。肖某认为这些都是抚养孩子的实际开销,起诉要求前夫全额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开支超出平常抚养费范围,判李某承担一半即32352.31元;李某不服上诉。信阳中院二审开庭时双方情绪激动:女方称不送寄宿没人照看、不报班跟不上;男方称一直按时足额付抚养费,辅导班寄宿都是对方单方决定。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民法典》关于抚养费的法律边界——抚养费包含生活费、基础教育费、普通医疗费,据此区分必要刚性开支和单方选择的提升型消费,引导双方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换位思考,最终男方支付1.5万元,纠纷实质化解。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三、相似判例:
各地抚养费纠纷类案普遍裁判:抚养费涵盖基本生活、义务教育和普通医疗等必要开支;高价寄宿学校、课外补习、兴趣班、非紧急牙齿正畸等提升型消费,未经协商由主张方先行垫付的,法院按实际需要与双方负担能力酌定分担数额,一般不支持全额转嫁。
四、结论建议:
抚养费保障的是「必需」,不是「最好」;报班、寄宿、正畸这类提升型消费,先协商再花钱,别花完再讨债;直接抚养方单方拍板的高开销,对方一般只分担一部分;不直接抚养方也别以为月付一千就万事大吉,孩子合理需要增加的可依法要求增加抚养费;为孩子的钱对簿公堂,最亏的永远是孩子的成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