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中院终审独生女继承纠纷案:长期未尽赡养义务不构成遗弃,但遗产少分

领域:继承纠纷上传时间:2026-09-11

一、案例概述:

马某丙与前妻1992年离婚,独生女马某乙随母亲生活,父女此后长期缺少往来。2019年10月,马某丙突发脑出血,由兄长马某甲等亲属送医救治并全程照料,住院花费4万余元;同年11月马某丙去世,丧葬事宜也由马某甲操办,马某乙均未到场。马某乙辩称:父亲曾明确说过「不需要你给我养老,我也不会管你的学费生活费」,父女断联并非她逃避赡养;未参加葬礼是因已怀孕7个月、属高危妊娠不宜奔波。2020年9月,她领取父亲抚恤金、丧葬费63608.20元,并向叔叔转账3万元用于丧葬。事后,伯父马某甲起诉,要求确认马某乙丧失继承权。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丙有稳定退休收入,父女断联与早年抚养纠纷及沟通障碍有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乙存在故意遗弃行为,不丧失继承权;但她长期未尽赡养照料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少分;马某甲属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判决7500元存款及利息归马某甲。咸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1130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三、相似判例:

各地未尽赡养义务继承类案普遍裁判:认定遗弃需证明继承人故意置被继承人于无人照管境地,仅长期少往来、未尽照料义务一般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但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其他亲属,可依法分得适当遗产。

四、结论建议:

「断联」不等于遗弃,但法律记得谁没尽孝——少分遗产是实打实的代价;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免除,也不因父母说过「不用你管」而消失;长期照料老人的远房亲属,留好就医陪护、丧葬支出的凭证,可依法分得遗产;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拿了也要用途清晰;亲情的账法律算不清,遗产的账算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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