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24年10月2日晚,刘某带两岁女儿彤彤在小区北侧小广场玩耍,彤彤挣脱大人的手,向小广场西南角的秋千走去。此时,年近七旬的王某从两人身后跑步过来,躲避不及,不仅撞倒彤彤,自己也摔倒在地,经诊断左股骨骨折,住院治疗。经法院调查,该小区设有专门塑胶跑道,事发小广场东南侧立有「儿童娱乐区」安全提示牌。王某起诉彤彤及其父母,索赔损失5万余元。济南槐荫法院认为:儿童娱乐区是低龄未成年人的专属空间,场地环境、通行秩序均以适配幼儿活动为标准,成年人擅自进入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王某擅入儿童区跑步、疏于观察,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存在明显过错;两岁幼童在专属区域正常活动并无过错;家长对身后突然有人跑步横穿的突发状况无法预料躲避,已尽合理监护职责。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三、相似判例:
各地公共区域相撞受伤类案普遍裁判:受害人擅自进入与其活动不相适应的专属区域、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自行承担损害后果;低龄儿童在专属活动区域正常活动的,已尽合理看护职责的监护人不担责;区域标识清晰、设施合规的管理方一般不担责。
四、结论建议:
儿童娱乐区是孩子的专属场地,成年人跑步健身请走跑道——闯进去撞了人,自己全责;「谁受伤谁有理」在法院行不通,过错才是唯一标尺;带娃家长在专属区域尽到合理看护即可,不必为突发意外买单;年长者运动量力而行,避险能力随年龄递减是常识也是义务;空间有边界,注意义务同样有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