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老赵与老李婚后育有赵甲、赵乙二子。1990年老赵离世,2017年次子赵乙病故,留下妻子王某和独子小赵;2018年老李也撒手人寰。长辈尽数离世后,遗产争夺战打响:王某与小赵手握两份遗嘱诉至法院,主张赵家全部遗产由小赵一人继承。第一份是赵乙的书面遗嘱,写明名下所有财产由儿子小赵全部继承,落款有赵乙及两位见证人签名捺印。但法官发现:全篇仅有落款是手写,其余全是打印文字,而遗嘱是小赵用家中电脑代为打印,两位见证人也是他找来的朋友——遗产直接利害关系人全程主导打印和见证流程,无法保证内容是赵乙的真实意愿,违背法定遗嘱形式要求。第二份是老李的视频遗嘱,视频中仅有她一人,没有标注录制日期,也没有见证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录制场景与见证情况,更无法证明她意识清醒、自愿自主。法院对两份遗嘱均不予认定,判决按法定继承办理赵家遗产。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三、相似判例:
各地遗嘱效力类案普遍裁判:由继承人主导打印、利害关系人担任见证人的打印遗嘱,因无法保证遗嘱人真实意愿而不被认定;缺少日期、见证人或未记录见证人身份的录像遗嘱同样无效;遗嘱形式要件存在重大瑕疵的,法院按法定继承处理,形式合规比内容周全更优先。
四、结论建议:
心意不等于效力,遗嘱先过关形式再说分配;打印遗嘱必须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别让子女代打代找见证人;录像遗嘱要拍到日期和见证人身份,单人出镜等于白录;立遗嘱前咨询公证处或专业律师,程序做足才是真保障;一份不合规的遗嘱,留下的不是安排,是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