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万某是未成年卡丁车车手,经某车队领队张某邀请,报名参加某体育公司卡丁车场举办的未成年人训练赛,其父按要求支付460元参赛费。训练赛当日,万某未购买保险径直进入发车区,到场后因车辆尺寸与体型适配性差,佩戴护肋无法正常入座,在张某等人催促发车的情况下,摘掉护肋比赛。途中,同场参赛的王某驾驶卡丁车过弯打滑横停赛道,万某避让不及连人带车侧翻,身体多处受伤。万某及其监护人起诉三方索赔近50万元。北京通州法院认为:卡丁车属高风险竞技活动,王某横停后举手示意符合操作规范,无证据证明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依自甘风险原则免责;体育公司未提醒购买保险、发车前未检查装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50%;张某虽称车队非营利,但其实际负责邀约、调度、代收费用,属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且催促未佩戴护肋的孩子上场存在过错,担责20%;万某监护人明知危险未制止,自担30%。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体育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相似判例:
各地文体活动受伤类案普遍裁判:自甘风险原则仅免除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责任,不豁免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收费组织活动的领队即使称非营利,实际负责邀约调度收款的仍属组织者,须在合理范围内尽责;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带伤上场的,自行承担相应份额。
四、结论建议:
「非营利」不是免责金牌,收了钱、组了队、催了场,就是组织者,就要尽安全保障义务;高风险运动主办方该做的三件事:提示买保险、检查装备、别催人上场;自甘风险只挡其他选手,挡不住失职的组织方;家长给孩子报竞技项目,护具规矩就是底线,别让催促声替你做决定;出了事故按过错分账,谁的疏忽谁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