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洪山法院审结美容店「画斑造病」诈骗案:记号笔画黑斑谎称皮肤有病,9人结伙骗26万获刑

领域:刑事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09-12

一、案例概述:

2025年9月至11月,周某等4人合伙经营一家美容店,招募方某任店长,另雇4名美容师,设计出一整套行骗流程:顾客到店后以「免费清洁」为名洗脸,实际偷偷用遮瑕膏遮瑕,让顾客误以为洗完脸皮肤真的变好了;取得信任后引导做皮肤检测,美容师用激光笔、记号笔在顾客脸上暗中做手脚,制造出皮肤检测仪下十分明显的黑色斑点,谎称顾客皮肤问题严重;再诱导顾客充值数千至一万余元的「修复套餐」,充值后当场洗掉记号笔黑斑、用水和冻干粉处理激光笔痕迹,让顾客误以为疗效显著。经查,该店以此骗取多名顾客共计2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9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周某、方某等5人系主犯,4名美容师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鉴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相似判例:

各地消费欺诈入刑类案普遍裁判:以虚构皮肤问题、伪造检测结果诱导大额充值消费的,超出正常经营瑕疵范畴,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数额巨大即构成诈骗罪;美容院雇员按分工参与造假的,构成共犯,主从犯按作用区分处罚;退赔谅解仅能从轻,不能免刑。

四、结论建议:

「免费体验」进门、「仪器检测」吓人、「充值套餐」收尾,三步套路就是诈骗流水线;美容消费认准正规机构,检测结果拿不准就去医院复核,别当场掏钱;店员也别存侥幸——按分工参与造假就是共犯,从犯照样获刑;退款退赔只是从轻情节,刑事记录跟着一辈子;天上掉下来的好皮肤,多半是记号笔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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