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淄博男子王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女网友周某,相约游泳吃饭。周某的丈夫王某乙得知后赶到现场,不由分说对王某追打。王某躲避不及还手,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机关接警后按「互殴」处理,对王某和王某乙均作出行政处罚,王某被罚款300元。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周某正常交往,无越轨行为;面对王某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王某还手系为制止侵害、保护自身安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非互殴。公安机关仅以「动手了」认定双方互殴,未综合考量起因、过程与主观意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对王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公安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负担。此案明确:被人追打时在必要限度内还手,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能简单认定为互殴。
二、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相似判例:
各地治安处罚类案普遍裁判: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应综合考量冲突起因、是否先行遭受不法侵害、还手的意图与限度,不能机械地「谁动手谁违法」「各打五十大板」;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适度还手的,不应受到治安处罚;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的,依法撤销。
四、结论建议:
被人追打,必要限度内还手是正当防卫,不是互殴,法律不让防卫者流血又流泪;公安机关不能图省事「各打五十大板」,起因、过程、主观意图都要查;面对不法侵害,优先脱身报警,还手控制在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内;对处罚不服,复议、诉讼都是救济通道,这个案子就是行政诉讼纠错的样板;约见网友注意分寸——本案王某虽无越轨行为,但瓜田李下避嫌,少给自己惹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