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法院一审宣判海底捞「小便门」案:未成年人火锅内小便并传播,监护人判赔220万

领域:侵权纠纷上传时间:2026-09-13

一、案例概述:

两名未成年人唐某、吴某在上海某海底捞门店包间内,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同行人员拍摄视频并在网络传播,引发广泛舆论风波。海底捞以名誉权及财产损害为由提起诉讼。上海黄浦法院一审认定:二人的行为通过视频传播贬损了海底捞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同时造成餐具更换、经营环境清洗消毒等财产损失,构成名誉权侵害与财产损害;因唐某、吴某均系未成年人,依法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2026年9月12日一审判决:唐某、吴某的监护人赔偿餐具及环境清洗消毒费13万元、经营商誉损失2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7万元,合计220万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相似判例:

河南洛宁法院审理的教室门玻璃伤人案中,八岁学生课间拍打脚踢教室门,玻璃碎裂砸伤同学,法院认定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分别担责20%,学校担责60%。规则一以贯之:未成年人闯祸,由监护人依法买单,赔偿先从其本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监护人补足。

四、结论建议:

孩子闯的祸,法律找家长——监护人责任不因「他还是个孩子」而免除;拍摄传播同样担责,起哄围观不是法外之地;餐饮商家遭遇商誉损害,及时固定视频、公证网页、依法索赔;赔偿先从孩子本人财产中支付,压岁钱也跑不掉;「熊孩子」从来不是免责声明,家教才是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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