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信德胜隆公司与江苏嘉能锂电公司因锂电池买卖合同履行产生争议,信德胜隆公司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由对方赔偿货值损失1249万元、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方未依约履行交付及质量等义务,致合同目的受阻,案涉买卖合同具备解除条件,买方主张解除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卖方应赔偿买方相应货值损失;开具发票既是税法上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不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启东法院作出(2026)苏0681民初3070号判决:解除双方锂电池买卖合同,江苏嘉能锂电公司赔偿信德胜隆公司货值损失1249万元,并向其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84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599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三、相似判例:
辽宁铁岭中院审理的污泥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以产品质量问题拒付20万元尾款,但标的物早已全部投入处理系统、实物灭失无法鉴定,二审法官对照国家标准厘清质量争议,线上多轮调解促成双方和解——大宗货物买卖的质量与货款争议,检验留痕与标准对照是解纷关键。
四、结论建议:
大宗买卖合同四个条款不能省:质量标准、检验期限、异议期、违约救济;「不交货就不开票」想错了——开票是法定义务,法院可以判一并履行;合同解除不是一解了之,货值损失、可得利益都能依法主张;交易全程留痕:送货单、验收单、沟通记录,出事时就是证据;合同措辞前置,比事后诉讼救火便宜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