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法院判决试用期5天辞退案:公司先认劳动关系后翻供,违反禁止反言照样赔

领域:劳动纠纷上传时间:2026-09-13

一、案例概述:

2024年11月,姚先生入职柳州某科技公司担任电控工程师,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薪1万元,并签署员工手册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仅5天后,公司人事主管通过平台向姚先生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解除劳动关系。姚先生领取5日工资2300余元后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获仲裁委支持。公司不服起诉,改口称与姚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其简历造假不符合录用条件。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仲裁阶段已认可5日劳动关系,诉讼中又予否认,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结合入职申请表等证据,劳动关系成立。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万元。公司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相似判例:

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理的主管口头开除员工案中,主管口头辞退员工后公司又否认,法院认定公司在明知辞退的情况下未及时澄清,视为对辞退行为的追认,构成违法解除,判赔2N赔偿金——辞退不是说说而已,用人单位要为自己的每一次表态负责。

四、结论建议:

试用期不是「随意辞退期」——解除必须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条件要事先明示;公司前后陈述矛盾,禁止反言原则会把翻供变成呈堂证供;入职申请表、工牌、排班表、解除通知,劳动者都要留存;违法解除赔偿金是2N,只干5天也照赔不误;从试用期第一天起,劳动关系就受法律保护,没有「廉价试用」这回事。

京ICP备2026058467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