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00年,北京刘老汉一家逢单位房改购房,老两口资金不足,与大女儿刘芸商定:由大女儿全额出资5.8万余元购买房改房,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父母享有终身居住权,二老离世后房产归大女儿。全家共同签下书面证明,两个妹妹也签字认可。房屋此后一直由父母居住。2016年起老人需要照料,大女儿表示无力赡养并断绝往来,二女儿、三女儿承担了老人的晚年照护。老人心寒,多次立遗嘱取消大女儿的继承份额,2024年将房屋出售,将售房款390万元分给两个女儿。老人去世后,大女儿持当年的书面证明起诉两个妹妹,要求返还全部售房款。法院审理认定:这份全家签字的书面证明属于家庭成员达成的民事合同,不是遗嘱;大女儿完成出资义务即享有房屋对应的财产权益,父母仅享终身居住权,无权擅自处分房屋;老人晚年另立遗嘱不能推翻此前已成立生效的合同。一审判决两个妹妹返还全部售房款,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进入再审审查阶段。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财产权益已依合同处分的,不属于遗产范围。
三、相似判例:
吉林法院审理的82岁老人遗产案中,子女趁老人年迈私下瓜分房产与存款,因未经老人参与确认,那份「分家约定」被法院认定无效,子女当场承诺退还——同样是家庭财产协议:未经权利人确认的私分无效,全家签字的协议则产生合同约束力,一字之差,效力天壤。
四、结论建议:
全家签字的财产约定是合同,不是遗嘱——遗嘱想改就能改,合同签了就得履行;出资购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务必签书面协议并让全体相关人签字确认;赡养义务与财产约定是两条线:不赡养可被另行追索,但不自动收回已依约处分的财产;想推翻家庭协议,要么各方协商一致,要么证明存在无效事由;房改房、福利房权属复杂,大额安排前请专业律师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