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镇消防中心查封企业被确认无效——内设机构没有执法权

领域:行政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09-14

一、案例概述:

某镇消防中心检查发现某塑料厂存在消防隐患,向该厂发出《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业整改,并在塑料厂电表盒外部粘贴封条,导致该厂被迫停电、生产经营中断。塑料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通知书并停止查封。武陟县法院一审认为:镇消防中心系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通知书名为责令改正、实为停业整改,且未给予自行改正机会、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程序违法;鉴于该厂确有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一审判决确认通知书及查封行为违法,驳回其他诉请。塑料厂上诉后,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提级认定:镇消防中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要求企业停业整改缺乏法律依据,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电表箱行为无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塑料厂的相关损失已另案依法获得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17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诉讼法》第75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行政强制法》第18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等。

三、相似判例:

武汉江夏法院审理的业委会案中,管委会一纸通知让7名业委会委员集体停职,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该通知——「红头文件」不是护身符,越权加程序违法,法院照样撤。

四、结论建议:

镇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执法权,以其名义作出的处罚、强制措施可被确认无效;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临时机构」「内设科室」来执法,先问一句凭什么;「确认违法」与「确认无效」天差地别——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效力自始不存在;企业遭遇不当执法,保留通知书、封条照片、损失凭证,起诉之外还能另案索赔;执法者先亮身份和依据,被执法者也有权核查对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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