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25年,被害人因无法为项目办证向陆某某咨询。陆某某虽无任何资质能力,却谎称「有关系、有门路」,承诺顺利办理。自2025年7月至8月,陆某某以「办证费用」为名多次收取12.5万元;面对催促又虚构「厂房押金」「电费」「入园手续费」等名目继续骗取5万余元,共计17万余元。2025年12月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怀远县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其签订不具备履行可能性的合伙协议系为掩盖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同诈骗罪构成;认定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多次诈骗酌情从重,不宜适用缓刑。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三、相似判例:
深圳宝安法院判:男子化某冒用女性身份网恋,连环骗6名男性120余万,以诈骗罪判11年——「包装人设+虚构事由+拿钱消失」是诈骗标配,数额越大刑越重,与本案同源。
四、结论建议:
「花钱找关系办证」十有八九是骗局——行政审批没有后门,只走法定渠道;「无需材料、内部指标、打点费」是标准话术,听到就报警;自首、认罪认罚能从宽,但多次诈骗、数额大照样重判;转账前打主管部门电话核实;留好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被骗立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