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法院判决婚约财产纠纷案:转账彩礼被退回要求备注「自愿赠与」,仍认定为彩礼判返还20万

领域:婚姻家事上传时间:2026-09-15

一、案例概述:

张某与李某原系情侣,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期间,张某为缔结婚姻,以现金和转账向李某支付彩礼礼金等30余万元,部分转账时备注「礼金」。该款被李某退回后,张某按李某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后李某不同意登记结婚,张某要求退还全部费用。李某辩称备注「自愿赠与」应视为无偿赠与、不得撤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按习俗为缔结婚姻给付彩礼,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给付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该款项更符合为缔结婚姻而给付、属彩礼,应按彩礼返还规定处理。酌情判令李某返还彩礼约20万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相似判例:

最高法第三批涉彩礼典型案例中,赵某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购车款15万元,女方称系赠与,法院结合聊天记录认定款项具彩礼性质,未办登记判令返还17万余元——备注「赠与」挡不住彩礼本质,法院看的是给钱的目的。

四、结论建议:

转账前对方让你备注「自愿赠与」,不等于钱就送出去了——彩礼的认定看「给钱的目的」而非备注字样;没领证想退婚,给付方有权要回彩礼;大额转账务必留好聊天记录,证明是为结婚而给;备注「礼金」比「赠与」更能保住你的钱;婚姻不是买卖,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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