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法院判决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归一人继承所有,继承人按份额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领域:继承纠纷上传时间:2026-09-15

一、案例概述:

被继承人任会彬去世,留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的一套房屋及银行存款。任会彬的子女任潼、任波、任向丽、任艺飞因继承产生争议,任潼诉至洛阳市西工区法院,请求继承房屋并分割存款。法院审理查明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后认为,案涉房屋归任潼继承所有,由任潼协助办理过户;同时任潼应向任波、任向丽、任艺飞分别支付房屋折价款各59300.25元。任会彬名下银行存款16.3万余元及利息归任潼继承,任潼另行分别向三人支付存款折价款各40899.39元及利息。判决已明确各继承人就房屋、存款的份额,由取得实物的一方对其它继承人作价补偿。四名子女的继承份额经法院确认均等,取得实物者向其余三人作价补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无遗嘱按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民法典》第1156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处理。

三、相似判例:

上海高院调解的千万房产遗赠案中,残疾女儿作为必留份权人分得30%,房屋归侄女,取得方对女儿作价补偿——继承中房屋归一方、他人拿折价款,是法院常用处理,与本案一致。

四、结论建议:

父母留下的房不一定「卖掉了分钱」——继承中房屋可归一人所有,取得方对其他继承人按份额折价补偿;存款、利息也按份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判「实物归一方+折价款」最务实;继承人之间先谈份额再谈过户,省得扯皮;遗嘱能定份额,没有遗嘱才走法定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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