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反垄断典型案例:混凝土企业因垄断协议被罚2700万,「一事不再罚」不成立,刑事罚金不阻却行政罚款

领域:行政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09-17

一、案例概述:

某地多家混凝土企业在实际控制人主导下成立协会、销售公司,多次统一上调商品混凝土价格,制定配额销售、高低价补贴、限产等垄断规则,还组建「服务队」以举报、威胁、阻挠施工等方式排挤外地企业。2020年,法院已就相关主体强迫交易等犯罪作出刑事判决,涉事企业被判处罚金3000万元。2023年,省市场监管局认定该企业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量的横向垄断协议,对其处2017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计2700余万元。企业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同一行为已被刑事判处罚金,再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最高法二审维持:强迫交易罪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各自独立,不构成「同一违法行为」,行政罚款照罚不误。

二、相关法律规定: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以「同一违法行为」为前提)。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相似判例:

各地反垄断行刑交叉类案普遍裁判:强迫交易等刑事犯罪与横向垄断协议分属不同行为、保护法益与规制目的各异,一般不构成「同一违法行为」,行政罚款不因刑事罚金而免除;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刑行各自依法评价。

四、结论建议:

刑事罚金不是行政罚款的「免死金牌」——只要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刑行可以分别追责;企业别指望用「已经坐过牢、交过罚金」挡掉反垄断罚款;横向垄断协议(联合涨价、分割市场、限制产量)是反垄断红线,协会牵头也跑不掉;合规经营、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才是最划算的「罚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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