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25年8月,李某某到某物流公司从事传送带操作,公司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也未缴工伤保险。同年10月,李某某操作传送带时设备突然启动将其撞伤,送医后落下残疾。公司付了前期医疗费,后续赔偿谈不拢。李某某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被不予受理,遂起诉至新乡县法院。法院依托劳动争议调裁诉对接机制,邀请县总工会联合调解。双方就伤残等级僵持不下,经「背对背」疏导,就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达成一致:企业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41万余元,协议签订当日全额到账。
二、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书面合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三、相似判例:
各地未参保工伤类案普遍裁判:未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不受影响;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支付;伤残等级有争议时,法院工会联动调解可实质化解、当庭履行。
四、结论建议:
没合同、没社保,不等于没劳动关系、没工伤——事实用工就是劳动关系,工伤照样认;单位不缴工伤保险,所有待遇它自掏腰包;受伤留好工牌、排班、工资记录证明劳动关系;仲裁不受理别慌,法院+工会调解也能拿到赔偿,拖越久风险越大。